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05执1613号
宁波市盛发精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宏交通标志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盛发精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交通标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205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盛发精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宏交通标志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205执161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