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20672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人:***,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申请人:昆山市中昆路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南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53459H。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昆山市中昆路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市中昆路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中昆路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