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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项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项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天化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中项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天化集团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赤天化集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9350元,减半收取344675元,由上诉人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勇锋
审判员张纯
审判员王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