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林之星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12362号
原告:浙江奥林之星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星碧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周方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明星,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强力文体用品商行,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青春路*****号。
法定代表人:楼宏。
原告浙江奥林之星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强力文体用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奥林之星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奥林之星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奥林之星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奥林之星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