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681执字35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南通浦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启东市南阳镇人民街8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浦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启劳人仲案字(2016)第16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南通浦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陆洪新人民币83475.79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尚未执行到位83475.7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启劳人仲案字(2016)第161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提出异议。
执行长*辉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