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坛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京民初字第2968号
原告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新庄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尧塘镇河北站。
原告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