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新天地建设有限公司

松原市宁江区某某显明养鱼场与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7民终1670号
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显明养鱼场(以下简称显明养鱼场)因与被上诉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松原市新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松原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显明养鱼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记、木占军,被上诉人新天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春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宝,被上诉人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万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北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显明养鱼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2元,由本院退还给松原市宁江区****显明养鱼场。
审判长  冷晓峰 审判员  李敏英 审判员  杨小玉
书记员  刘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