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松执恢字第26-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长宁南街658号,组织机构代码68695309-1。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滨江路26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93318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路265(4楼),组织机构代码79524125-3。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松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贷款本金人币6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松国用(2007)第070000307号项下107136.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因查封财产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松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