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执12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菜花坪镇苏塘村上早塘组。
法定代表人:刘冬元,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雪区社区十字街。
法定代表人:罗跃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8日作出[2018]株仲裁字第706号裁决书,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该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及2021年3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于2019年9月18日赴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采取了查封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交齐土地出让金,上述不动产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本院暂时无法进行处置。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2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失信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书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3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077168.64元,暂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慧云
审判员  唐 莉
审判员  伍 狄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易湘辉
书记员谭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