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执异2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十字街。
法定代表人:罗跃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菜花坪镇苏塘西村上早塘组。
法定代表人:刘冬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桂湘,男,1966年12月21日,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刘曼文,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办理异议人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9年9月18号作出的(2019)湘02执1235号协助执行通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株洲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祁湘清
人民陪审员  邓咏李
人民陪审员  周根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