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执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株洲市鑫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菜花坪镇谭桥村。
法定代表人:刘冬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23民初28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申请执行人向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攸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裁定对该案提级执行并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执行中,攸县法院曾向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级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再次向其送达了上述文书。两被执行人均提交了书面的财产申报表,自述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先后于2021年7月4日、2021年8月1日、2021年11月26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发起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也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
2021年7月6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本院对本院执行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湘02执1235号案件的执行款110万元,但该案件尚未执行到财产。
2021年7月28日,本院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
2021年9月28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本院对攸县卫生健康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攸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攸县网岭镇槚山卫生院2018年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款26万元,攸县攸县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转账24万元。但案外人已就该工程款提出执行异议,尚在审查过程中。2021年12月14日,本院还对攸县网岭镇槚山卫生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攸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攸县网岭镇槚山卫生院2018年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款6.0953万元,攸县网岭镇槚山卫生院尚未履行协助义务,且该笔款项与前述款项同属一个项目,案外人一并提起执行异议程序中。
2021年10月15日,本院还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位于攸县有自建住房一处,但存在抵押和多个查封。同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信息。
2021年11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80.84万元本金及利息(其中2015年1月20日的30万元借款自2015年1月20日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015年3月26日的3.9万元借款自2015年3月26日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015年4月6日的1万元借款自2015年4月6日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015年5月12日的37.94万元借款自2015年5月12日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015年10月10日的2万元借款自2015年10月10日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015年12月16日的6万元借款自2015年12月16日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本案经攸县人民法院执行到位73.6138万元,尚有61.20865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慧云审判员伍狄
审 判 员 敖      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韬
书 记 员 荣   桂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