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执1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
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菜花坪镇苏塘西村上早塘组。
法定代表人:刘冬元,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彭桂湘,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桂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湘0223民初324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桂湘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桂湘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6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8月2日和2021年9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彭桂湘名下无工商、证券登记等财产线索,名下购买了车险和其他疾病险,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进行额度冻结,名下有一辆2011年注册的车牌号为湘B×××××的锋范牌汽车;查明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登记等财产线索,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进行了额度冻结。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彭桂湘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与案外人王辉兰名下有共同共有坐落于攸县,该房屋在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且被本院另案查封在先,本案于2021年9月8日进行了轮候查封。
2021年9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彭桂湘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彭桂湘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704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45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已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法律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乔波
审 判 员 苏湘慧
审 判 员 彭飞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炳权
书 记 员 夏威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