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湘,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菜花坪镇谭桥村。
法定代表人:**湘。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湘、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湘0223民初286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21年1月25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6)湘0223民初2865号民事调解书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销案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乔波
审判员 王艳艳
审判员 文红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斯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