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执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菜花坪镇苏塘西村上塘组。
法定代表人:刘冬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攸县海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2执3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慧云
审判员 唐 莉
审判员 伍 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易湘辉
书记员谭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