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翔电器有限公司

1463江苏诚翔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463号
原告: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潘宗路**。
法定代表人:朱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瀚,江苏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云龙。
原告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9月,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高压柜、母线桥架等,合同价款14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至今仍欠419500元货款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19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所签订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宜春市人民法院管辖,故双方协议也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宜春市袁州区,本案应移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宜春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分属不同省市,上述合同中约定“由宜春市人民法院判决”,结合被告住所地为宜春市袁州区,可以确定双方约定由宜春市袁州区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所指向的法院明确,属有效协议。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