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辖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诚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诚翔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1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理由:1、没有证据证明***路81号属于镇江经济开发区。2、新城大酒店营业执照的颁发机构是镇江市丹徒区工商局,证明该地段属于丹徒区。故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由案涉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租赁房屋位于镇江市***路81号,所在地管辖法院为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