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1453号
原告:江苏诚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晨,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诚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诚翔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诚翔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诚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7元,由原告江苏诚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潘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