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201财保374号
申请人: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长兴路以南工三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568108153U。
法定代表人:张光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博,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新疆琴海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友谊路市场4栋2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7J7R944。
法定代表人:马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琴海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60000元)。申请人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琴海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木·阿不都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热比亚 · 艾海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