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兵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8938号
原告: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长兴路以南工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光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博,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兵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39号63幢一层C区069号。
法定代表人:杨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兵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苑路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龙闪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