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3935号
原告: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长兴路以南工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光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博,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开发区8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玉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龙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曲英姿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文倩
书 记 员 武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