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715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光全。
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霍尔果斯口岸友谊西路18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吴昊。
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53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3.9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我院已冻结;其名下车牌号×××我院已委托霍尔果斯车辆管理所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轮候查封其坐落于×××房屋,无法处置;其名下无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13.95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13.9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