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城街具工贸有限公司

191厦门巨林仪器有限公司与江苏美城街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191号之二
原告:厦门巨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集贤路1678号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昌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武,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源,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美城街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南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丁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巨林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城街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巨林仪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美城街具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巨林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美城街具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巨林仪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美城街具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7元,保全费2005元,合计4882元,由原告厦门巨林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立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陆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