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昱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昱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3454号
申请人:山东华昱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华昱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巩义。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华昱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华昱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申请人以登记在其名下的鲁XXXX**号车辆、登记在其法人***名下的鲁XXXX**号车辆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华昱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山东华昱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XXXX**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过户。
二、将***名下所有的鲁XXXX**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基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过户。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昱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超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