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3454号
原告:山东华昱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华昱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巩义新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华昱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山东华昱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华昱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华昱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计2338元,保全费2020元由山东华昱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超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