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昱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昱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民初3249号
申请人:山东**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
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吕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申请人以张立新名下所有的鲁AXXXXX及鲁AXXXXX号车辆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张立新名下所有的鲁AXXXXX号车辆及鲁AXXXXX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过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 然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小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