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民初34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巩义。
法定代表人:崔红松,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鲁0113民初345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山东**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山东**压力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山东**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名下鲁XXXXXX号车辆的查封。
三、解除对张立新名下鲁XXXXXX号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范超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