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4民初8336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告:诸城市美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东路与纵一路交叉路口南首。
法定代表人:孙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美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60元,减半收取583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万 彪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黄亚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