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诸城市美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与诸城市美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5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诸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国。
被告诸城市美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与纵一路交叉路口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诸城市美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