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8336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告诸城市美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东路与纵一路交叉路口南首。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美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审理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诸城市美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79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诸城市美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9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万彪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