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金桥塑胶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民初213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磊,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霞辉路1号。

第三人:张家港市金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富民路。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第三人张家港市金桥塑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