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民初213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磊,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霞辉路1号。
第三人:张家港市金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富民路。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第三人张家港市金桥塑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