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金桥塑胶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桥塑胶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冻结划拨措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衡蒸执字第302-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塘桥镇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市第一中学,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51街区。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桥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衡阳市第一中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第一中学的银行存款94666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凌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