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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04民初4219号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18号金桥太阳岛2号楼3**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8AAK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察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察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与四纬路什字西南角新型工业园区孵化基地办公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0NP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马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