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4181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县。
被告: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林九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濮阳明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有限公司、濮阳明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