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02民初13835号
原告:***,女,回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玉门路7号院北楼1单元1楼东户。身份证号:410901198201100824。
被告:***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8925552H。
法定代表人:任中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黄河路交叉口北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646475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佳鹭,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武熙春
审判员***
审判员杨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