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26民初325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原告:***,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安凯路交叉口北1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贵祥培,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清飞,河南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乾,河南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路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