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撤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安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濮阳市中原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8925552H。
法定代表人:任中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6464756P。
法定代表人:贵祥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安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撤回对被告濮阳安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林春江
审判员 鲁亚萍
审判员 孔玲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