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财保113号
申请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6464756P,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北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贵祥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佳璐,女,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濮阳市。
申请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非诉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对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保全金额为105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有效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对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限额为人民币10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吴丽霞
人民陪审员  盛 昌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丰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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