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撤2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艾广金,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台前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钢,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安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8925552H。
法定代表人:任中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6464756P。
法定代表人:贵祥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广金撤回对被告濮阳安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艾广金承担。
审判员 孙艳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