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财保4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生,住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东电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贵祥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1625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有效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限额为人民币1625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吴丽霞
人民陪审员  盛 昌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