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301执1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301民初10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173,153.17元、利息225,910元(管理费变更为利息)、律师代理费50,000元,合计1,449,063.17元,被告于2023年12月26日前支付222,226.06元工程款,2024年1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律师费及工程款500,000元,2024年2月3日前支付工程款676,837.11元;二、若被告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任意一期,则被告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行承担违约金200,000元,原告***有权对未付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诉讼费17,842元,减半收取8,921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请求,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2301执17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