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兴意汽配经营部、芜湖市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7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兴意汽配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D地块3#楼129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7MA2NXDEH5U。
经营者:***,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板桥村通江大道南侧芜湖市汤沟祚明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祚明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4377396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芜湖市兴意汽配经营部与芜湖市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开户账号及余额;无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通过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因此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