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与芜湖市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203执163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花津南路26号。
被执行人:芜湖市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板桥村通江大道南侧芜湖市汤沟祚明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祚明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43773961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芜湖森奔商贸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皖0203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该判决诉讼费25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7月29日、8月28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查询无房产、车辆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2020)皖0203执361号芜湖森奔商贸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黄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