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25民初4128号
原告:张现周,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生,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郏县恒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冢头镇东街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3X6FPJ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天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产业集聚区兴业路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356143256A。
法定代表人:辛亚运,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周与被告郏县恒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天信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现周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秦雅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