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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10996号
原告**,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朱前程,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号。登记号:41882586X41170211G1001。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钟卫国,***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西段66号院1号楼9层付88号。
法定代表人边**,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赵丽莉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