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4478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河南华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