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9621号
原告:浏阳市瑞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道源湖村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黄先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兵,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广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迎霞路三条巷**/div>
法定代表人:王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浏阳市瑞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广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浏阳市瑞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瑞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广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瑞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计1293元,由浏阳市瑞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银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谢君影
书记员谢君影(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