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源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申10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溪口村金竹坞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宏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川藏路成双段鞋都南路139号A幢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兵,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杭州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地源公司)、成都宏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隆劳务公司)及彭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3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有***给杭州地源公司的《承诺书》、杭州地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发的短信,这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彭兵与**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与杭州地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新证据是否成立的问题。**与***的短信记录,因不能确定*季军的身份,以及短信的来源是否具有合法性,在形式上不符合证据的相关规定。且内容涉及的都是工程款结算事宜,不能据此证明彭兵与杭州地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提交的***出具给杭州地源公司的《承诺书》,首先该《承诺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身份也不能确定。其次《承诺书》的内容是***出具给杭州地源公司的工程款结算事宜说明,只字未提彭兵受伤的善后事宜,亦不能据此证明彭兵与杭州地源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有新证据能推翻原生效判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提出的其他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自始至终未否认其在案涉工地施工这一事实,只是对其基于何种关系而入场施工持有异议。无论**是因与杭州地源公司还是因与宏隆公司建立合同关系进入案涉工地施工,均不影响**是实际施工人这一事实。原审已查明,彭兵经**的安排到工地工作,接受**的工作指令,由**发放工资,这些事实证明了彭兵与**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虽然杭州地源公司为其承包工地购买了建工险,彭兵入场时接受了杭州地源公司组织的职工“三级教育”,但购买保险和培训属于建筑行业对承包企业规定的应尽义务,也是相关部门为了保护建筑工地工人人身安全而对建筑企业作出的要求。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自由原则缔结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互相选择的权利,双方有了缔结劳动合同的合意才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本案中,杭州地源公司对彭兵的入职只是按规定统一培训和购买建工险,**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彭兵与杭州地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但并未指出哪些证据是伪造的。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何华
审判员阎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忠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