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7823号
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义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73959873T。
法定代表人:**,*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溪口村金竹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8369203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男,1964年4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地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70元,由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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