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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18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铁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铁剑***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进,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兴国,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地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溪口村金竹坞1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宏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川藏路成双段鞋都南路139号A幢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地源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宏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1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110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11元,由**、地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