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18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铁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铁剑***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进,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兴国,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地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溪口村金竹坞1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宏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川藏路成双段鞋都南路139号A幢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地源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宏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1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110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11元,由**、地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