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工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06民初2178号
申请人: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土山村北四组。
法定代表人:申炳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工学院,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校长。
申请人安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阳工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5万元(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申请人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工学院的银行存款40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